天博(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天博技术转让减免所得税问题

时间:2023-12-09


  天博T公司是一家通过高新技术认证的生物技术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公司将一项专利技术以780万的价格转让给R公司。T公司财务部门单独核算该笔技术转让所得,分摊了期间费用,并按规定扣除技术转让成本及相关税费后,确认该笔技术转让所得为300万元,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减免税备案手续。

  在对R公司的税收专项检查中,检查员发现R公司一笔780万元无形资产中竟包含了一套100万元的设备。R公司称该设备是T公司转让给他们的一项专利技术中包含的必要硬件设施。

  检查员通过协查确认了该事项。提请延伸检查,经检查组对T公司进行检查、取证,T公司承认该设备系公司2010年购入,相关成本、折旧当年已入账,2011年转让专利技术给R公司时考虑到该设备为实现技术的必要条件,故将该设备与专利技术一起打包以780万的价格转给了R公司,转让时该设备账面价值为100万元。由于该设备属于固定资产,不属于技术转让收入,不适用技术转让所得税及营业税减免政策。税务机关核定对T公司转让给R公司的设备按100万元的计税价格以“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责成T公司补缴增值税17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5万元。

  该套设备是公司所转让专利技术必需使用的硬件设备,与该专利技术密切相关,是实现专利技术的载体,故应该可以作为专利技术的一部分享受免税优惠。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单位和个人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政策明确规定,技术转让收入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T公司转让给R公司的设备明显不属于技术性收入,不能列入技术转让收入,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减免政策。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第三条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

  第一条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第四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责成T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5万元,补缴增值税17万元,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技术转让涉及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两项减免政策,规定比较多,企业在操作时应该吃透政策,单独、准确核算,并记得一定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准备的资料包括:技术转让合同(副本)、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 免征增值税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国家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对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给予税收优惠。2008年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对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有误。

  企业备案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科技部门的合同认定证明。但并非所有技术转让或者所有经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合同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一条明确规定,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因此企业发生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及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得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错误情形二: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优惠税率减半征收。

  我国鼓励技术创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了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外,还有许多。例如,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额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等,这些优惠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如果一家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企业发生可以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该部分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应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而不能按15%的优惠税率减半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天博,以下简称21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方法为: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同时应单独核算技术转让所得,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这里提到的所得是税收口径的所得,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是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经过纳税调整后归属于该项目的税收所得,不是该项目的收入、成本、期间费用的帐载数据简单加减后的会计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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