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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工可报告审查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12-08


  天博现将《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工可报告审查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厅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强化行业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2015〕31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16〕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厅在项目审查及出具工可审查意见的过程中,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技术咨询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费用在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省财政厅发布的最新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准)以内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技术咨询机构。由于特殊原因,费用在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确定技术咨询机构。

  第四条 省厅通过竞争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自愿提出申请并满足要求的技术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择优确定技术咨询机构名录天博。根据审查咨询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情况,对技术咨询机构进行年度信用评价,对技术咨询机构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申请成为省厅委托行业审查技术咨询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人员和业绩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1。

  第六条 委托程序主要包括地方(业主)提出申请、符合性审查、选择技术咨询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书等环节。

  第七条 省厅收到需要审查出具意见的事项申请后,进行文件登记和符合性审查后,转厅规划与项目办公室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所报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编制格式和编制单位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要件是否齐全等。初审结果报省厅,满足条件的,由厅规划与项目办公室提出委托任务;不满足条件的,由厅规划与项目办公室通知申请单位并退回修改。

  第八条省厅在选择审查咨询机构时,应当核查技术咨询机构、项目编制单位和项目业主之间的关联关系。承担工可报告编制任务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审查咨询任务天博。承担某一项目技术咨询机构,与同一项目工可报告编制单位、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技术咨询机构如存在上述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选择6家(即一半数量)技术咨询单位对项目进行密封报价,因关联关系需回避的单位相应排在未选择单位的首位。

  (1)如果投标人的报价>平均报价,则报价得分=10-|偏差率|×100×E1(E1是报价每高于平均报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0.2);

  (2)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平均报价,则报价得分=10-|偏差率|×100×E2(E2是报价每低于平均报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0.1)。

  报价得分最高者承担本项目的审查咨询任务,并排到队伍的末尾,相应的报价即为本项目的审查咨询费用。

  (四)由厅规划与项目办公室与承担审查咨询任务的机构签订审查咨询合同(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2。

  第十条 合同中应明确委托审查项目名称、审查咨询重点、工作时限、费用等内容。审查咨询技术服务委托执行单位为省交通运输厅规划与项目办公室,监督管理单位为省厅。

  第十一条 技术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优化审查咨询工作流程,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工作。

  技术咨询机构不得利用承担审查咨询任务之便利承揽与委托任务相关的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业务。

  第十二条 接受委托任务后,技术咨询机构应当尽快明确项目负责人,拟定项目审查咨询专家,制定工作计划,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咨询任务,定期反馈审查咨询工作进度等情况。

  因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到期5个工作日之前向厅规划与项目办公室书面报告,征得书面同意后,应当在厅规划与项目办公室同意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审查咨询任务。3次不能承担(因利益关联按要求需回避的除外)或不愿承担咨询任务的,自动从咨询机构库中淘汰。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的技术咨询机构对技术咨询工作负总责。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参加过同类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或审查咨询工作、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高级职称人员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熟悉国省有关政策、法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编制办法、标准规范,了解相关规划和同类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四条 技术咨询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的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开展审查咨询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1。

  第十五条 技术咨询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委托项目的建设条件和各方面意见,客观、公正、及时完成审查咨询报告。报告应当重点突出、数据翔实、观点鲜明、结论明确,重大分歧意见应当在报告中反映并有结论性意见。

  第十六条 审查咨询报告应当以技术咨询机构的名义提交省厅(抄送相关市县交通运输局),上报文件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文件。

  第十七条 省厅及市县交通运输局可以对审查咨询的过程进行检查,并组织专家或者通过后评价,对审查咨询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厅规划与项目办公室向接受委托的技术咨询机构支付审查咨询费。技术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编制单位、项目业主的任何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审查咨询费用根据市场竞价确定,咨询费的申请和支付按照部门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技术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审查咨询费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厅负责受理对技术咨询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技术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厅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约谈、通报、除名等处理,并建议资质、资格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五)一年内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审查咨询任务;

  第二十三条 省厅负责对技术咨询机构进行年度信用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信用评价排名最后的两家单位和信用评价为D级的单位自动淘汰,补录相应数量的单位。每三年重新建立备选单位名录库。

  第二十五条 纳入省五年建设规划并予以国省补助资金支持的非国省道项目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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